案件事實:2010年至2012年,臺灣商人蕭宗華指使他人在廣東省汕頭市組織多名工人生產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並銷售給陳月蕉等人,累計銷售117萬餘元。截至案發,陳月蕉先後共以7萬餘元的價格向蕭宗華購得假冒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155件用於銷售。
  訴訟過程:2012年9月8日,廈門市公安局湖裡分局以蕭宗華、陳月蕉等人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提請逮捕。9月14日,區檢察院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批捕蕭宗華、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批捕陳月蕉。2013年6月26日,區檢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訴。同年9月20日,區法院以蕭宗華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以陳月蕉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此判決為生效判決。
  評析意見:本案系公安部重點督辦案件,涉及福建、廣東、臺灣等多個省份,侵犯的商標系臺灣知名商標,涉案主要人員為臺灣人,社會影響較大。
  典型意義在於,辦案中檢察機關提出的定性意見獲法院判決支持,還對偵查活動中的執法不規範問題提出了糾正意見,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原標題:蕭宗華假冒註冊商標、陳月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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